《長安十二時辰》:出賣殺死一人以救幾十萬人,他的選擇正當嗎?
一定也會有很多人不認同
孟子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說明選擇的普遍性。古語又云:“良禽擇木而棲,良臣擇主而事”,說明選擇的重要性。今天的人們,更是要經(jīng)常性地面對各種各樣的選擇,小到晚飯在哪吃、約哪些人,大到幼兒園擇園和高考填報志愿,以及婚戀中對愛我的人和我愛的人的取舍。這些選擇都可能帶給人們苦惱和困惑。當然,最為艱難的選擇莫過于“女朋友和媽媽同時落水,先救哪一個”的兩難抉擇。一言以蔽之,選擇無可回避。人生就是由大大小小的選擇題連綴而成的一張試卷,沒有選擇,不成人生。
熱播劇《長安十二時辰》中,每一個人物都做出了他們的選擇。李必選擇相信張小敬,為此,他賭上了身家性命。冷血無情的女殺手
“長安第一死囚”張小敬臨危受命,擔(dān)負起了拯救長安百姓的重任。為追查恐怖分子
還在張小敬猶豫不決的時候,一旁的公家人
張小敬不聽姚汝能的勸,他的行動理由很簡單:“今天什么事情也沒有長安幾十萬人性命重要。”這是典型的舍小家為大家的思路,在法理上叫作緊急避險。依當代規(guī)范刑法學(xué)的定義,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在現(xiàn)代刑法學(xué)視域下,緊急避險可以阻卻行為的違法性。然而遺憾的是,在唐代,律典中并沒有關(guān)于緊急避險的一般規(guī)定,因而張小敬行為不能被除罪。
當然,對于已經(jīng)被定了死罪的張小敬而言,他并不在乎再多背負一個罪名。不過,他應(yīng)該會在意世人對他的道義評價。法律與道德,關(guān)系異常復(fù)雜。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反之,不合法未見得不合理。所以有必要追問,張小敬的選擇在道義上是否正當?
對這個問題,不同的人給出的答案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毋庸置疑,一定有很多人對張小敬的選擇抱持一種同情的理解。畢竟,在極致化的戲劇情境中,張小敬似乎沒有更好的選擇,要么死一個,要么全都得死,似乎唯一理性的選擇就是前者。《長安十二時辰》原著中,
不過,一定也會有很多人不認同張小敬的選擇,看一看張小敬走出地下城后昔日部下與他拱手絕交就可以知道這一點。是世人眼光短淺、心胸狹隘,不能理解張小敬壯士斷腕的苦心孤詣嗎?不盡然。在他們看來,背叛就是背叛,不會因目的的正確而變得高尚。且不論犧牲了小乙是否一定就能拯救長安百姓,也不論在當時的情境下除了犧牲小乙是否還會有其他的替代性方案,單就把小乙的命和長安幾十萬百姓的命相比較一事來說,就透著幾分荒唐。不是說生命無價嗎?又如何能夠比較?即便是在今天的社會,為了多數(shù)人的利益是不是就可以無條件地犧牲少數(shù)人的利益?對這個問題,中國古代的先賢早有答案。孔子說:“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孟子說:“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楊朱學(xué)派更為決絕:“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很明顯,早期儒家也好,楊朱一派也好,均堅持一種絕對主義的倫理。在他們心中,世間是有鐵律的,不能出賣朋友、不殺無辜之人就是這樣的鐵律。無論處于什么樣的境地,無論出于什么樣的目的,這些鐵律都不得違反。
總而言之,張小敬的選擇像一面聚光鏡,將一個極富爭議的哲學(xué)難題以激動人心的方式呈現(xiàn)于世人面前。用功利主義的天平去稱量,張小敬無疑是心懷大愛的英雄;用絕對主義倫理這把尺子去丈量,張小敬的選擇卻有虧于道義。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此前張小敬以“不義”之名被論處極刑,起因卻是為亡友報仇的義舉;此番出賣“暗樁”、背叛兄弟,于張小敬的本意,無疑是出于對大仁大義的自然響應(yīng),而其行為卻落入了傳統(tǒng)中國人對“不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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